大学刑法课_第一章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一章 (第5/5页)

身体,一手则是轻轻柔柔地将阴毛由下往上地往腹部撩起,让粉嫩的外阴部百分之百地呈现在我眼前。

    即使没看过女性性器的真实形态,在这个瞬间,我胯下的一团皱rou还是很本能的突然硬了,guī头突如其来不听使唤地顶在牛仔裤上,令我痛得不禁弯了下腰。

    老师后来又不知想到什么,竟然把撑住身体的那只手也挪到阴部,用食指和中指将阴部rou缝旁两块嫩rou极力往两旁分开,想让我看得更仔细;两块嫩rou被老师的双指撑开后,里面竟然还藏着两片更粉嫩的小rou瓣,而rou瓣的中间则已是清楚可见,粉红色泛着水光,湿润的yīn道壁。

    老师的器官不知是因为要方便我观赏,还是天生就这样,此刻正仿佛有生命似的、呼吸般地微微一缩一张。

    而且果然不失少女性器的紧窄,老师的yīn道口与小yinchun,形态宛如玻璃瓶瓶口般晶莹圆润,却不比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口大。

    后来想起有点懊悔,当时没有仔细观察老师是否还是处女,只顾着流着口水观赏老师的阴毛和外阴部,忘记看处女膜的开口是否已经曾经被男根被撑裂,到后来我甚至看到呆住了。

    我想起电影“爱情灵药”中饰演电视制作人的那位男配角,他老婆说当初第一眼看到他时有个音乐在脑中响起,我当时的脑海中也有一个音乐响起,不过我已经不记得是什么音乐了,可能是韦瓦第的四季“春之乐章”吧。

    当时感觉到鼻子一阵酸刺,喉咙干到不行,接着是老师提醒,我才发现我的鼻血已经沾满了我的衣襟。

    走在路上,搭配老师姣好的外型,老师修长的双腿一定是众所瞩目的目标。双腿交叉处、那多少男人意yin的目标终点,如今竟然只为我张开,我感到一股前所未有的优越感。

    我听到教室门外,有人为了争睹这一幕已经打了起来。

    是打架啦,你以为在打什么?“干,老子先来的啦!”

    “老子刚刚手枪打到一半,已经受不了了啦!”

    因为教室靠走廊侧,只有前后门门板上各有小小一道直立的玻璃窗可以瞧见教室内的情景,所以类似的争吵声不绝于耳,门外的男学生为了抢到好位置,正发生血腥格斗。

    你们这些死老百姓,现在刑法学权威陈湘宜的阴部只为我而张开,全法学院只有我在此刻用双眼跟老师的xiaoxue和屁眼“四目相接”。

    虽然没有做过爱,甚至也没打过手枪,只能偶尔凭借勃起的感觉揣想性欲是何物,但此刻我确确实实知道,能独自用眼神占有老师的私密部位,已经比我对一切性欲的遐想还要令我兴奋。

    “好。”

    老师阖上了双腿,轻盈地又跳了下讲桌,为了不浪费讲课时间,她竟然没有穿上下半身的衣着,就裸露着下半身继续写着板书。

    我也赶紧转移目标专心欣赏老师浑圆坚挺的臀部,随着老师写板书的节奏,老师可爱的小屁屁竟然也微微抖动着,我真的已经心猿意马,快受不了诱惑了。

    “现在,小平,你告诉我,老师的性器能侵入你的性器、肛门或口腔吗?”

    写完板书重点,老师又大方地将身体转了过来,双腿张开站立,微曲着将下腹部略往前挺,露出那条隐密的美丽细缝,似乎要我赶快回忆起她性器的模样。

    2

    我呆了半响,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不然她连公然裸体都敢做了,如果我不会回答这问题,她会不会一刀砍到我半死、然后把我用水泥灌浆只露出半颗头、然后丢到牛稠溪,我想是不用怀疑。

    我盯着老师的胯下,仿佛在回忆刚刚的桃源美景般,勉强说出:“不行,老师的性器只能被侵入,无法侵入别人。”

    “非常好!不枉费老师特别‘照顾’你。”

    “各位同学要知道,解释刑法需要非常严谨,因为它是严格的强行法规,如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类推适用,那很多情形下都会变成掌权者铲除异己的手段,学刑法的法律人必须要坚守刑法条文的严格解释。如果今天xìng交定义如修正前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是‘进入’,而老师的性器官怎么样也不可能进入小平的性器官或肛门、口腔,所以女性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入他人的性器,不可能以性器来性侵而使自己该当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一款关于xìng交的主体!”

    “因此,我们在95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法,已经把原条文的‘侵入’改成‘进入’或‘使之接合’,这样,老师下次用强制力将性器官套上小平的yīn茎时,因为达到接合的状态,就会落入强制xìng交的规范处罚范围,从此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就再也没有法律漏洞可以钻了,但是小平还是有法律‘roudong’可以钻。”

    说完这个冷笑话,老师“科科”地笑个不停,不过同学都没有反应,脸上都是三条线,只有我回味着老师的话语,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上钻老师的‘法律roudong’!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学生应有的反应,刚好下课时间也到了,老师坐在第一牌学生的课桌上,性感地默默穿上内裤、丝袜、高跟鞋,冷冷道:“谢谢各位同学配合,现在下课!”

    注释:PTT是台湾最大的综合性论坛,类似天涯。

    95年7月1日之前,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是: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若坚守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要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为是〉。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意即以往刑法学上所谓的“从新从轻主义”。〉然而,如此却违背罪刑法定主义中“行为刑法”——亦即以当事人行为为课刑标准的内涵,所以新修正刑法已改为: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从旧从轻〉其实,修正前后虽然条文不同,法律效果却是一样的,只是修正后的法律条文才符合刑法最根本的要求——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回溯适用。至于行为后之法律如果有利于行为人,为什么要适用行为后之法律呢?主要是因为既然社会都已经不觉得这件陈年往事有可非难性了,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意义吗?

    这种教学方法对大家来说也许很震撼,甚至有人会问,陈湘宜老师这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中的公然猥亵〈刑法第234条〉?根据我国法律实务界解释〈院字2033号〉,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就算‘公然’,固然学生们不是不特定人,是多数人;然而大法官释字145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特定多数人之计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质亦异,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己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拙见,以公然猥亵罪的立法目的而言,不宜将老师基于学术自由在特定同学面前作出的裸露行为视为公然如果在学生面前的教学能视为公然猥亵,那跟性学有关的学系都要关门大吉了;同时这还是老师业务上的正当行为〈刑法第22条〉,足以排除这件事的违法性。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